原告崔某。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某诉被告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系姨表兄弟关系。2010年7月19日被告刘某让原告崔某为其修建房屋,双方签订了“修房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崔某开始施工至2010年11月底修建成主房四间三层(座北向南),厦房两间两层(座东向西)的房屋,经双方验收丈量总面积为649平方米。按合同约定每平方米150元计,总工费用为x元。施工中被告刘某已付x元,下欠x元未付,现原告崔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付清此欠款,另付清支模板费用3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在如下协议:
由被告刘某付给原告崔某欠款x元(其中修房工钱x元,支模板工费3000元),其余部分原告放弃。限在2011年元月17日前付清x元,其余x元限在2011年3月31日前付清。逾期原告崔某可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以上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晓斌
二○一一年元月十一日
书记员丁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