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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旭东,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郭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香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旭东、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1993年7月1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原告将被告儿子抚养成人并为其安排工作。被告每月只给原告50元-100元生活费,贪念原告退休金。在原告有病期间对原告不管不问,和其儿子对原告进行精神及肉体折磨。原、被告双方已无夫妻感情。请求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徐某辩称,原告诉状内容不属实。不存在每月只给他50-100元生活费,零花钱他想拿多少就拿多少。原告患脑梗塞病10多年来,每次住院都是被告伺候他,平时吃饭总是先给原告端饭。被告及儿子都没对原告动过手。今年10月原告和儿子因钱的问题发生矛盾,是原告拿凳子要砸儿子,也不让儿子叫他爸,也别姓郭。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3年7月14日,原告郭某与被告徐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儿子当时9岁随原、被告生活,并让儿子改姓原告姓叫郭某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原告患脑梗塞已10余年,被告一直对其进行照顾。今年6月原告患病住院期间,因被告交医疗保险向原告要400余元,原告认为住院费用由自己女儿出钱,现被告又向其要钱感到生气。同时认为被告近年来太娇惯儿子,有矛盾时,表面上抬高原告,暗地跟儿子一心,没有处理好原告与儿子的矛盾。今年10月,因原告称被告在其面前抱怨是保姆,即赌气在外买饭解决一日三餐,不吃被告做的饭,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一份予以证实,足以证明以上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结婚多年,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正值安享晚年之际,应互相照顾、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妥善解决家庭矛盾。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不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香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苗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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