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1979年元月5日生。
被告程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2011年8月22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某适用简易程某公开进行了审理,于201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04年经人介绍我和程某订婚,同年农历9月结婚,2004年1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相互不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特别是有了两个女儿后,常因家务琐事争吵。2010年10月份因家中无钱我让被告打工,我俩生气,我一气之下住到娘家,后来考虑到毕竟有两个孩子,组建一个家庭不容易,我就回到家,可我的让步被告以为我做错事情一样,总是经常找事生气。2011年8月17日又因家务琐事生气,我离家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我与程某离婚;2、婚生两个女儿,长女程某某由程某抚养,抚养费由程某承担;次女程某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自己承担;3、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财产共分;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程某辩称:我没有经常和她吵架,可能是因分家没分好,她生气。我不同意离婚,带两个孩子也不容易,我挣钱也能养孩子。
经审理查明:2004年经人介绍张某和程某订婚,同年农历9月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1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元月10日生长女程某某,X年X月X日生次女程某。2010年10月份,双方因家务琐事生气,张某辉回其娘家居住,程某前去说和,双方和好。2011年8月17日,张某与被告父亲发生争执,张某再次离家,并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2010年10月18日庭审笔录在卷已经审查、质证。
本院认为:张某、程某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两个儿女,2虽偶有生气现象,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某,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感情交流沟通,夫妻感情是能和好如初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某
二Ο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