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郭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农民,小学文化。

委托代理人雷某,男,常宁市宜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职工,初中文化。(缺席)

原告郭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诗田适用简易某序,于2011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0年双方自愿在原常宁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崔某,现已成年。原告与被告婚初关系一般,婚生小孩后,由于两人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架。特别是2006年12月底,原告回家过年。一天,被告崔某向原告要钱,原告说没有,被告崔某抓住便打。当天晚上,原告睡在床上,被告崔某半夜又起来揪住原告的头发继续再打,还拿刀来要砍,后在原告苦苦哀求下被告崔某才罢休。为了逃命,原告郭某便于2007年正月外出打工谋生,与被告崔某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准予离婚。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委托代理人雷某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A1、常宁市X镇民政办证明,用以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A2、证人易某证言笔录,用以证实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好。自2007年正月开始分居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证据A3、证人刘某当庭作证的证言,用以证实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好及原、被告自2007年正月开始分居的事实;证据A4、证人郭某当庭作证的证言,用以证实证实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好及自2007年正月开始分居的事实。

被告崔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崔某于1989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0年双方自愿在原常宁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崔某,现已成年。原告与被告婚初关系一般,婚生小孩后,由于两人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架。特别是2006年底被告崔某因小事打原告郭某,并要拿刀来砍原告。原告遂于2007年正月外出打工。原、被告自那后分居至今,已达四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郭某遂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位于常宁市X组的一栋一层两门面的房子,没有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A1、A2、A3、A4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为凭,并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依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与被告崔某虽系自由恋爱,但因原、被告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与原告郭某发生争吵、打架,甚至要拿刀砍原告。原、被告自2007年正月分居至今,已达四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郭某起诉离婚,其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将其离婚后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自愿赠送给女儿崔某,这是原告对财产的自由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崔某离婚。

二、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位于常宁市X组的两层门面房一栋,原告应得的部分(50%的产权),原告自愿赠与其女崔某所有,本院予以确认另50%的产权归被告所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诗田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振华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