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郑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甲。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乙。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莫某,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施某、田某,桐柏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一审原告刘某甲、刘某乙诉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第三
人郑某为林木权属行政管理纠纷一案,第三人郑某不服
桐柏县人民法院(2011)桐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上诉至
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某,被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被上诉人桐柏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施某、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漏列案件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1)桐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大勇
审判员周春合
审判员尹应哲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