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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1975年生。

被告温某,男,1970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某华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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