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密市三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X镇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密市X镇。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权,河南省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三星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密市X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某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密市三星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45元,减半收取为1373元,由原告新密市三星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原被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某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某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业
审判员马坤坡
审判员云海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