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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三星装饰有限公司诉新密市X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新密市三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X镇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密市X镇。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权,河南省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三星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密市X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某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密市三星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45元,减半收取为1373元,由原告新密市三星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原被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某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某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业

审判员马坤坡

审判员云海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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