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

原告张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由审判员常青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鲍晓珂、人民陪审员宋建乾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传票传唤逾期未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6月3日结婚,婚后初期二人感情较好,并于2001年婚生一女孩张xx。2007年被告外出打工后,与原告联系日渐稀少,原告怀疑被告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遂要求被告回家,不再外出打工。2008年,被告回到家中后不但没有操持家务,而且还把女儿张xx私自带走,至今未某原告联系。原告四处寻找被告,后得知被告已在栾川县与他人一起生活并生育一个孩子。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在经济和精神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张某格由原告直接抚养。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6月3日结婚,婚后初期二人感情较好,并于2001年婚生一女孩张xx。2007年农历10月初七,被告因与原告闹矛盾私自带领孩子离家出走,至今未某。以上事实有张xx证言一份、王xx证言一份、(略)委会证明一份在卷资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理解,恪守相互忠诚的义务,在遇到问题时应积极沟通,解决矛盾,维护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本应互谅互让,但双方均未某积极缓和家庭矛盾,被告更是不负责任地带着女儿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未某。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因矛盾而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应予以支持。由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而原告生活居住条件及收入相对稳定,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孩子张xx应以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承担每月150元抚养费为宜。原告起诉未某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提出分割请求,故本院对该部分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婚生女儿张xx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从本判决生效后至张某格18周岁前,张某格每月抚养费150元由被告刘某承担,抚养费按年支付,于每年12月X号前支付完毕。张某格18周岁后随父随母自择。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7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起十五日内写出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常青意

审判员鲍晓珂

人民陪审员宋建乾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晓晖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