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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支某请求宣告杨某某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支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支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申请人姑姑。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鲁山县张良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申请人支某请求宣告杨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支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系母女关系。申请人支某的父亲支某峰与被申请人杨某某于1998年9月1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申请人支某。支某峰于2005年1月21日因病死亡。支某峰死亡后,被申请人杨某某以外出打工为名,至今没有音信,留下申请人与姑姑支某相依为命,故申请宣告杨某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原住(略),与申请人支某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杨某某与申请人之父支某峰于1998年9月1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下女儿支某,支某峰于2005年1月21日因病死亡。杨某某于2009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距今已2年有余。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8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杨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某某依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某某于2009年2月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信,离家外出已2年有余。该事实有鲁山县公安局张官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该村村委会的证明予以佐证,且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但仍下落不明,据此本院对杨某某失踪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杨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富兴

人民陪审员程广辉

人民陪审员陈来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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