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比卜,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小学文化,家住甘肃省东乡X村二社X-X号,无业。身份证号码(略)。2011年2月11日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又名马X,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家住(略)。2011年2月11日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张掖市X区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比卜、马某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比卜、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2月9日上午11时,被告人马某比卜伙同马某某在山丹县汽车站后一宾馆内给甘州区吸毒人员李某某贩某毒品海洛因2克。
2、2011年2月9日下午4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比卜伙同马某某在其租房内,给甘州区吸毒人员李某某贩某毒品海洛因4.5克。
3、2011年2月1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比卜伙同被告人马某某在山丹县X村三建公司对面李某某驾驶的车内,给李某某贩某毒品时被甘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20克;后又从被告人马某某钱夹内查获毒品海洛因0.2克;从二被告人在山丹县X村居住的平房内查获毒品海洛因6克。
综上,被告人马某比卜伙同被告人马某某贩某毒品海洛因三次,计32.7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比卜、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物证检验报告、扣押笔录、过秤笔录、上缴毒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比卜、马某某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规定,向他人贩某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某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马某比卜、马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之规定,可对被告人马某比卜,马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比卜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罚金六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马某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罚金六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马某比卜作案工具x手机一部,被告人马某某作案工具x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杨惠玲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谢凝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四十七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某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某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某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