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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河南科技大学人格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科技大学,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明,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科技大学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张某和被上诉人河南科技大学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明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伟

审判员王某乙谦

审判员杨楚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吴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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