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牛丽环,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孟津县第七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骆健康、李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梁某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孟津县第七建筑公司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1)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某及委托代理人牛丽环,被上诉人洛阳市孟津县第七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骆健康,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1)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朝晖
代审判员:梁某
代审判员:杨元卿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