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03.27.九十七年度票字第二六四八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27  当事人:   法官:王怡雯   文号:97年度票字第26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648號

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非訟代理人乙○○

相對人丁○○

相對人丙○○

相對人戊○○○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陸佰玖拾柒萬元,其中之新臺幣陸佰柒拾萬捌仟壹佰伍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七七

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1月22日共同簽發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970,000元,

到期日民國97年1月2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6,708,15

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簡易庭法官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

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莊學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