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夏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监护人程玉清,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夏某甲、夏某乙要求宣告宋爱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夏某甲、夏某乙诉称,申请人的父亲夏某建于2008年9月10日因病去世,申请人的母亲宋爱民于2009年1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二申请人的母亲宋爱民失踪。
经查,宋爱民,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X村X街X组,系申请人夏某甲、夏某乙的母亲。二申请人的父亲夏某建病故后,其母亲宋爱民于2009年1月离开其居住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6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宋爱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宋爱民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某甲、夏某乙关于宣告宋爱民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宋爱民为失踪人。
二、指定程玉清为失踪人宋爱民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新科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孙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