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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灵宝市盈丰园艺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盈丰园艺农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灵宝火车站东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1939年6月14日出,汉族,无业。系樊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种峰,灵宝市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灵宝市盈丰园艺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盈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盈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樊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种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灵宝市盈丰园艺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交纳166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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