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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卫某与被上诉人高某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卫某,男。

委托代理人封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高某,又名高X,男。

委托代理人陈本立,灵宝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上诉人卫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卫某、委托代理人封某某、被上诉人高某、委托代理人陈本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卫某交纳17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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