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樊某某,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吴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以及辩护人李某、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27日以来,被告人吴某在安阳市X区丽豪三期X号楼X单元X层西户利用丰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电脑通过互联网登陆“激情世纪网”网站,多次在该网站发布淫秽色情视频、图片和小某等内容。经鉴定,吴某在“激情世纪网”网站发布的淫秽视频93部、淫秽图片99张、淫秽小某26部,该发布的淫秽电子信息总点击率为x次,总回复率为1057次。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及相关物证、书某、鉴定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之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主观目的无危害性,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7日以来,被告人吴某在安阳市X区丽豪三期X号楼X单元X层西户利用丰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电脑通过互联网登陆“激情世纪网”网站,多次在该网站发布淫秽色情视频、图片和小某等内容。经鉴定,吴某在“激情世纪网”网站发布的淫秽视频93部、淫秽图片99张、淫秽小某26部,该发布的淫秽电子信息总点击率为x次,总回复率为1057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供述其为提高在“激情世纪网”网站的会员级别,以便于其浏览该网站更多的内容,遂从互联网上下载相关淫秽视频、小某、图片等内容发布在该网站的事实与公安机关截获的吴某在该网站发布淫秽内容的截图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远程勘验笔录及检验结论为吴某登陆网站使用的账号含有淫秽色情数据的电子数据检验书某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被告人吴某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能相印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7日起至2011年11月16日止)。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金书
审判员胡科
人民陪审员曹红军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书某员付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