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瑶族,江华县人,农民。
被告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男,该村村主任。
被告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男,该村村主任。
被告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该村村主任。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4年春,原告为三被告建一座七拱桥后,大部分款已给原告,还有少部分款未付,2009年1月17日三被告写下欠条给原告,定于2009年8月底一次付清,逾期后三被告仍未付款。
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X村委会辩称:原告在被告林某村委会领取2000元,被告写欠条给原告时未减除,减除后欠原告的款是事实。
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X村委会、秀鱼塘村委会辩称:欠原告的款是事实,现在没有钱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04年春,原告为三被告建一座七拱桥后,大部分款已给付,少部分款未给原告,2009年1月17日经原、被告结算后,三被告写下欠条给原告,内容是“今欠唐某某修建七拱桥工程款壹万柒仟贰佰贰拾伍元正(其中林某村委会欠款肆仟壹佰伍拾元,老车村委会欠款柒仟零叁拾伍元,秀鱼塘村委会欠款陆仟零肆拾元),所有欠款于2009年8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逾期后三被告未给付原告欠款。2009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给付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三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X村委会、老车村委会、秀鱼塘村委会同意给付原告唐某某工程款x元(林某村X元、老车村X元、秀鱼塘6000元),此款定于2010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三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X村委会、老车村委会、秀鱼塘村委会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小青
审判员李木华
人民陪审员胡传庚
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