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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与渑池县X村安北移民点、渑池县X村扩建移民点、渑池县X村民委员会、开封市X村民委员会、渑池县X村移民点财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陈某甲,又名陈X,男,60岁,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渑池县X村安北移民点。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告渑池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村村委主任。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告渑池县X村扩建移民点。

代表人陈某丙,男,48岁,该移民点负责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告渑池县X村移民点。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开封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村村委主任。

申请再审人陈某甲因与渑池县X村安北移民点、渑池县X村扩建移民点、渑池县X村民委员会、开封市X村民委员会、渑池县X村移民点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我与原村委1997年签订的合同未经质证,程序违法,要求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1998年1月1日陈某甲与原渑池县X村委签订了合同,该合同对果园果树补偿款的归属有明确约定,双方应依约定履行。陈某甲称1997年与原村委签订的合同,未经质证。经查卷宗,该合同在原审中已经双方质证,其所称与事实不符。故陈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奇

代理审判员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汤静侠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韩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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