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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长垣县法院

申请人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闫某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9月21日发出公告,宣告中国农业银行长垣县支行于2009年4月28日开出的(略)号银行汇票(票面金额x元,出票人中国农业银行长垣县支行,出票日期2009年4月28日,收款人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账号(略),申请人闫某,备注:投标保证金)无效。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长垣县支行于2009年4月28日开出的(略)号银行汇票(票面金额x元,出票人中国农业银行长垣县支行,出票日期2009年4月28日,收款人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账号(略),申请人闫某,备注:投标保证金)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闫某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袁平

审判员程国伟

审判员李淑慧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吕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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