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信阳市Im河支行。
负责人雷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留芳,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为中国农业银行信阳市Im河支行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俊,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信阳市Im河支行(以下简称农行Im河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沈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农行Im河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徐留芳,被上诉人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信阳市Im河支行。
审判长陶加峰
审判员李虎
代审判员彭晨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栗玉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