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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男。2009年12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枞阳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1月5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17日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礼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30日,枞阳县X区营运环境,制定了对县城载客三轮摩托车的收缴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决定取缔在县城非法营运的本县载客三轮摩托车,并对取缔的三轮摩托车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被告人章某为骗取补偿款,通过其同学徐某甲介绍,于2009年12月3日以950元的价格从枞阳县X村民徐某乙处购买一辆旧三轮摩托车,安装上其以前使用的报废三轮摩托车的牌照,在枞阳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三轮摩托车报废点进行报废,骗取补偿款3400元。次日,被告人章某又以1230元的价格从枞阳县X村民徐某丙处购买一辆旧三轮摩托车,以无牌无证三轮摩托车的收缴标准进行报废,骗取补偿款3400元。

综上,被告人章某诈骗作案2起,涉案价值6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6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徐某甲、周某、徐某乙、徐某丙的证言证实,并有枞阳县公安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枞阳县县城载客三轮摩托车收缴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枞阳县X区载客三轮摩托车收缴补偿发放审核表》、枞阳县X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机动车查询结果、机动车销售发票、收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政府补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已退出全部赃款,故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为保护人民政府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六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章某在公安机关退出的赃款六千八百元,返还枞阳县人民政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某义

审判员吴某民

审判员许明正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洪弘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某十二条第某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某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某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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