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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03.28.九十七年度票字第二八二六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28  当事人:   法官:王怡雯   文号:97年度票字第28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826號

聲請人臺北縣樹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丙○○

非訟代理人丁○○

相對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未清償之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

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簡易庭法官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

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馬正峰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97年度票字第2826號│

├─┬─────────┬─────────┬─────────┬───────────┬───────────┤

│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號││(新臺幣)│(新臺幣)│││

├─┼─────────┼─────────┼─────────┼───────────┼───────────┤

│1│95年1月24日│4,000,000元│4,000,000元│96年9月24日│96年10月24日│

├─┼─────────┼─────────┼─────────┼───────────┼───────────┤

│2│95年2月23日│3,500,000元│3,468,259元│96年9月23日│96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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