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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岳某诉被上诉人新乡县人民政府注销土地使用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新乡县国土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韩某,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岳某因新乡县人民政府注销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获嘉县人民法院(2011)获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11)获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夏智勇

审判员路月梅

审判员刘某春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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