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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某某行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1年7月6日被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某某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4月份,被告人甄某某为感谢许昌市X区征地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王某(另案处理)在其房屋拆迁补偿金额方面给予的关照,送给王某已交付9.2万元首付款的住宅一套,该住宅共价值x元。

2、2011年1、2月份,被告人甄某某为让许昌市X区征地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代某(另案处理)在其亲戚甄某X(另案处理)厂院拆迁补偿金额方面提供关照,送给代某人民币2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予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代某、甄某X、李某证言、征地拆迁协议、附着物明细表、银行进账单、转账支票、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收款收据、记帐凭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证明、破案报告、魏都区X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情况说明、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讯问被告人甄某某录音录像光盘、自首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本案中的许昌市X村民甄某X的土地拆迁补偿款截止案发时尚未拨付。被告人甄某某未获利受益。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轻微,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甄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未得到相应多的土地拆迁补偿款,鉴于被告人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本院认为对其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甄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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