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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某乙犯危险驾驶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晨、牛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乙酒后驾驶豫x两轮摩托车在汝南县人民医院门前与胡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经驻马店市公安局[2011]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韩某乙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7.35mg/x。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霍得正、邱峰的证明,被告人韩某乙血样提取登记表、驻马店市公安局公(驻)鉴(毒)字[2011]X号血醇检验鉴定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11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海港

审判员林森

人民陪审员唐新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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