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美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美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朱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经本院批准缓交,朱某可不再缴纳。
审判长屈路平
审判员孙莉环
审判员马成林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