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正阳县,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正阳县X组。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XX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涂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8日被告人涂XX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被正阳县卫生局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医用材料、罚款500元;2010年9月13日涂XX又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被正阳县卫生局行政没收药品器械、罚款1000元;2011年3月28日涂XX又因同样的理由被正阳县卫生局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XX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要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涂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涂某、饶某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到案证明、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XX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涂X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
5000元。
(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向东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闵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