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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乙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乙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世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3日夜21时40分,被告人沈某乙酒后驾驶豫x号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行至西关红绿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鉴定,被告人沈某乙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7.69mg/x。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沈某乙的供述、证人孙某、周某丙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沈某乙的供述、证人孙某、周某丁、薛某、肖某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及车辆照片、正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2011年5月14日驻马店市公安局公(驻)鉴(乙)字【2011】X号血醇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乙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乙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乙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向东

审判员赵熠

人民陪审员袁志伟

二○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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