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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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亓某(又名亓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亓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3日晚,被告人亓某伙同王某杰、徐某、王某胜(均已判刑)在民权县城茂久酒店门前的十字路口处,无故将民权县X镇居民曹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曹某之伤为重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亓某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齐亚亚作用较小,系从犯,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亓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3日晚,被告人亓某伙同王某杰、徐某、王某胜(均已判刑)在民权县城茂久酒店门前的十字路口处,无故将民权县X镇居民曹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曹某之伤为重伤。

另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曹某表示对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亓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3月份的一天夜徐某给其打电话说与人吵架嘞,让赶紧过去,其就赶紧过去了,其赶到后见王某杰、徐某和一个不认识的年轻人正在对一个躺在地上的中年人拳打脚踢,其也踢了一脚,见那人头上流血了,其不让打,几个人就走了。

2、同伙王某杰的供述,供述当晚其与徐某酒后走到茂久酒店门口时,见两个男人喝多了,其中一个说“看啥看”,其越想越气便打电话将亓某和王某胜叫来对那人实施殴打。

3、同伙徐某的供述,供述2009年3月3日夜10时许,其和王某杰酒后路过茂久酒店门口时,碰见两个三四十多岁的男人,看样喝多了,王某杰骂了一句,其中一个人问为什么骂,因此王某杰和那人发生口角。王某杰便让其打电话叫亓某、王某胜叫来几人对那人殴打,那个人被王某胜用砖砸在头上倒在地上,几个人又朝那人头上、身上乱踢乱跺。

4、同伙王某胜的供述,证实大约是2009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11点多,其和王某杰、徐某喝过酒说是看亓某的叔,走到西地下道北口正好碰上亓某,先看了亓某的叔,之后徐某、王某杰先走了,其就回家了,还没走到家,亓某给其打电话说是徐某、王某杰在茂九酒店门口十字路口和人家打架的,其和亓某就去了现场,到现场见徐某、王某杰正和一个人打着,其和亓某均打那个人几拳,接着其从路边拾一个半截砖砸那个人头上了,那个人就抱着头倒地上了,徐某、王某杰、亓某就朝那个人身上、头上乱躲,之后其几个就跑了。

5、被害人曹某陈述,证明当晚其与张天路饭后走到茂久酒店门口时,被两个年轻人拦住不让走,其没有理他们继续走,一会又过来两个年轻人,四人对其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

6、证人张1xx证言,证明当晚与曹某走到茂久门口,两个年轻人喝多了骂二人,其二人没有理他们继续往北走,他们从后面撵上来又叫了两个人抓住曹某就打,其中一个年轻人拿一块砖朝曹某头上砸,将曹某倒在地。

7、辩认笔录,证明经曹某、张1xx辩认亓某是殴打其的犯罪嫌疑人之一。

8、法医鉴定,证明被害人曹某颅骨多发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已构成重伤。

9、刑事判决书,证明同伙王某杰、王某胜因此次犯罪被判刑情况以及王某杰,徐某、王某胜、亓某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曹某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为x.04元。

10、证人张2xx证言,证明其于2011年7月17日到公安机关反映其外甥亓某因打架外逃,其劝说其姐没听,现在亓某在宁波监狱服刑,名字用的是亓某兵。

11、证明,解回函、刑事判决书,证明亓某与亓某兵系同一人,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1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2009年11月2日起至2012年11月20日止)。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亓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亓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亓某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还有漏罪,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户琳

审判员徐某钦

审判员王某峰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王某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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