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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刘某、张某乙因生命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男,X年X月X日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利,系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清乐,系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张某乙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1)绥民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中县人一、撤销绥中县人民法院(2011)绥民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明航

代理审判员唐金荣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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