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娄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前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娄某甲与被上诉人娄某乙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1)绥民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中县人一、撤销绥中县人民法院(2011)绥民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明航
代理审判员唐金荣
代理审判员刘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