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x。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xx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李xx的银行存款(略)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荆xx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担保人荆xx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号悍马牌越野客车一辆为本案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荆xx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
二、查封荆xx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号悍马牌越野客车一辆;
三、冻结被告李xx的银行存款一百五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瑞艳
审判员崔敏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闫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