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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xx。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xx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李xx的银行存款(略)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荆xx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担保人荆xx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号悍马牌越野客车一辆为本案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荆xx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

二、查封荆xx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号悍马牌越野客车一辆;

三、冻结被告李xx的银行存款一百五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瑞艳

审判员崔敏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闫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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