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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清丰县司法局大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男,汉族。

原告曹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时作出受理决定。于2011年7月19日依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其它法律文书。于2011年9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不是一个地方人,于1993年在外打工认识,婚前相互不了解,婚后从次子出生后,被告本性显现出来,经常对原告无故没事找事,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多次协商过离婚,双方自从1990年10月份分居至今。现原告与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两男孩一人抚养一个,互不承担抚养费。

被告徐某经公告到期后未到庭应诉,缺席开庭。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与被告徐某在外地打工时认识,1995年同居生活,1996年(农历)3月14日生育长子,取名叫徐某广,于1999年10月16日在河南省鄢陵县民政部门补办领取了结婚证书,又于2000年(农历)6月7日生育次子,取名叫徐某洋,原告曹某于2000年12月23日施行了绝育手术,原、被告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不能够相互体谅,导致矛盾激化,双方于2009年10月10日分居至今。原告曹某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与被告徐某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婚后虽生育有子女,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原告起诉离婚公告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被告放弃自己的主张,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予准许。因原告已施行绝育手术,无生育能力,长子应暂由被告抚养,次子应暂由原告抚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因被告未到庭,原告请求其财产部分暂不处分,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曹某春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婚生长子暂由被告徐某抚养,次子暂由原告曹某抚养,待两孩子长大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曹某与被告徐某互不承担两孩子的抚养费。

三、原告曹某与被告徐某对两孩子互有探近视权,对方应予协助。

案情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杰英

审判员曹某景

审判员徐某奎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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