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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乔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陈XX。

被告乔XX。

原告张XX与被告乔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乔XX所有的价值76万元的三套房产,并由XX公司自愿出具担保函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乔XX所有的位于XX的房产一套。

二、查封乔XX所有的位于XX的房产一套。

三、查封乔XX所有的位于XX的房产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赵宜勇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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