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EC/x、出票金额为一万元整、申请人为河南省日立信电子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云南电力试验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研究院、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开发区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李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