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又名黄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6日,被告黄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胡某借款x元,并约定每月利息360元,经原告索要,到2010年3月份,被告给付了4000元本金,尚欠本金x元及利息,至今未予给付,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本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黄某给付原告胡某x元(本金x元及利息4000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给付4000元,于2012年3月26日前给付x元。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马金虎
人民陪审员万多玉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袁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