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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与杨陵区X村民委员会、杨陵区X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乔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教师,住(略)。

被告杨陵区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耿某,村委会主任。

被告杨陵区X村X组。

代表人罗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何新刚,陕西至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波,陕西至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杨陵区X村民委员会、杨陵区X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8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乔某承担。

审判长贾青素

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彭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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