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教师,住(略)。
被告杨陵区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耿某,村委会主任。
被告杨陵区X村X组。
代表人罗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何新刚,陕西至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波,陕西至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杨陵区X村民委员会、杨陵区X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8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乔某承担。
审判长贾青素
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彭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