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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陕县公交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乙、汪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县公交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红星,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会江,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县公交公司1路车司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陕县公交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乙、汪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陕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陕劳仲案字(2011)X号仲裁裁决属终局裁决,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陕县公交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对原审裁定应予维持,对陕县公交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陕县公交公司上诉,维持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森林

助理审判员申宇航

助理审判员李黎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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