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马某与被告重庆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陈东林,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略.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马某与被告重庆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光辉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其于2008年7月16日起在重庆金龙船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的《59M多用途船》处上班,从事电焊工作,月薪300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某。2010年3月23日,原告被《59M多用途船》的施工管理人员口头辞退,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也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原告即以金龙船业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忠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010年7月26日,原告以金龙船业为被告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某,忠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原告的用工主体为被告而不是金龙船业,于2010年10月14日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某请求。2011年9月15日,原告以被告某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法定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现起诉某院,要求判决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某的双倍工资x元;支付原告垫交的养老保险费5231.99元;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6000元。

被告未到庭置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8日,被告某某公司和案外人重庆金龙船业有限公司签订《59M多用途船建造承包合某》。某某公司的苏某和金龙船业公司的黄安钿作为代表在合某上签字,合某加盖了重庆金龙船业有限公司印章以及重庆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某专用章。合某签订后,某某公司组织人员进入金龙船业公司施工,金龙船业公司按照某某公司进度给付某某公司相应款项。某某公司先后以“重庆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名义出具收条,从金龙船业公司领取员工工资、劳务费等。

原告马某于2008年7月进入被告某某公司的施工队从事焊工工作,该施工队设在金龙船业厂区。2010年3月,被告某某公司终止《59M多用途船建造承包合某》的履行,原告马某被通知离开施工队,被告某某公司未支付任何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等。原告于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425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进厂证、工资存折、合某、入厂证制作登记表、民事裁定书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进入被告某某公司的施工队工作,其工作是在某某公司的指挥下进行,其工资来源于某某公司,故其用工主体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建立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后某某公司告知被告不再上班,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相应补偿,原告先申请仲裁,尔后起诉,虽然第某次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被本院裁定驳回起诉,但原告向仲裁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了权利主张,其仲裁时效和诉某时效均予以中断,现原告以被告某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和被告分别申请仲裁以及起诉某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和诉某时效,其合某请求应予以保护。对原告的诉某请求,因被告某某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某,原告主张按照3000元的月平均工资计算11个月(共计x元)的未签劳动合某的双倍工资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在被告某某公司工作21个月,其主张按月工资3000元计算2个月(共计6000元)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其垫交的养老保险费请求,因其性质属用工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解决,不属本案调整范围,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某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某法》第某条、第某、第某十六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某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马某未签劳动合某的双倍工资x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共计x元。

二、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已交纳),由被告某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重庆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某10元,递交上诉某后上诉某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按自动撤回上诉某理。

审判员向光辉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石佳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