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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花厂诉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长中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花厂,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周某,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梅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梅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某某花厂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1)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某花厂上诉称:被上诉人曾向上诉人出具过订单,只不过已被丢失,但被上诉人的部门经理可以证明。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书面合同,合同履行地在浏阳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确定本案由浏阳市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在起诉时提交的主要证据为《欠条》复印件,内容“欠周某教总货款壹拾捌万零壹元三角正。某某公司”。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及其他证据不能证明原审法院辖区为诉争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当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裁定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的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正确。某某花厂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解放

审判员葛宇进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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