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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欧某清杰、被告桂阳县X镇石炭窿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欧某清杰,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桂阳县X镇石炭窿煤矿。

法定代表人欧某东波。

原告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欧某清杰、被告桂阳县X镇石炭窿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元月17日,被告欧某清杰为支付煤矿抽、排水电费,以自有的湘x号三菱轿车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同时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22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被告桂阳县X镇石炭窿煤矿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利息7306元,并承担为实际债权的律师费7700元及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两被告辩称,借款属实,被告愿意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欧某清杰自愿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利息7306元;

二、原告为实际债权的律师费7700元,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共计4182.5元,由被告欧某清杰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当事人在协议内容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春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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