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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诉陕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北省河间市X村。

委托代理人潘小龙,系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仲波,系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号X幢X室。

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诉被告陕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从事钻头销售及维修工作,自2008年9月开始为被告陕西某公司提供销售及服务,到2009年底被告欠原告销售及维修款33.915万元,此后2010年又分别欠原告维修款16.628万元、1.6万元,2011年又欠6.74万元,截止2011年10月9日,经原、被告双方核算,被告共欠原告58.883万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13.12%)支付从2011年10月9日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陕西某公司对上述事实无异议,称其愿意在2011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x元,下余x元于2012年1月21日前给付完毕,逾期愿意按照月利率1.5%承担利息,并同意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陕西某公司给付原告白某x元,于2011年11月30日前给付x元,于2012年1月21日前给付x元,逾期按照月利率1.5%负担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交纳2800元及财产保全费1500元,由被告陕西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祁泽胤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柴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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