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3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男。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1年6月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6月1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赵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至9月份,被告人王某在泌阳县从赵某珍(在逃)处购买四份木材运输证(NO(略)),用以从泌阳县往西峡县拉运木屑片,其中前三份是赵某珍从被告人赵某处购买。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9月17日在西峡县使用编号为NO(略)的木材运输证时被抓获。经查,上述四份木材运输证均系伪造证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同案人赵某珍供述,证人褚某、徐xx等人的证言,伪造的木材运输证、户籍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赵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赛赛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