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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

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杨某于2011年9月15日之前给付被上诉人袁某x元,如不按上述期限给付,则按原审判决履行;如按上述期限给付后,剩余x元应于2012年9月15日之前给付,如不按上述期限履行,被上诉人袁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被上诉人袁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三、该协议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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