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胡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上诉人张某乙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鼓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张某乙于本2011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崔某运费款人民币x元,双方因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如张某乙逾期支付,则按一审判决结果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崔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张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认可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张某乙阳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