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
申请人何某。
申请人何某、何某申请宣告杨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何某、何某诉称,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系母子、母女关系。被申请人于1999年10月2日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多方寻找,但一直没有音信,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杨某碧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杨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重庆市X区人,原住重庆市X村X-XX号,自1999年10月3日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7月29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杨某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某碧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杨某某已失踪十一年多,至今仍下落不明,现其儿子何某、女儿何某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杨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梁杰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产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