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现住(略),教师。
被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年12月8日在志丹县X乡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儿子梁某宇,现年17周岁。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斗殴,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梁某宇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由被告偿还25万元贷款。被告已偿还15万元。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略)单元楼X套、位于志丹县武沟6分地、商铺2间、单元房1套、单间1间;有在志丹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10万元。
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
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许某与被告梁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梁某宇由被告梁某抚养并负担抚养费;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志丹县武沟6分地、商铺2间、单元房1套、单间1间归原、被告之子梁某宇所有;位于(略)单元楼一套归原告许某所有。
四、原告许某在志丹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10万元由原告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被告梁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祁泽胤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薛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