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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某、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丹凤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席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农民。

申请人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系甘x-甘x挂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车主。

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席某、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2011年8月25日凌晨5时许,司机齐某勇驾驶属齐某(挂告公司为甘肃长丰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号牌为甘x-甘x挂)由东向西途径(略)店子组东村路段转弯处时,因驾驶不慎车辆冲出路面,撞向路北侧的席某房屋,致其房屋出现裂逢受损,同时致席某院内水某、水某、花园、树木损坏。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2011年8月27日双方在(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一、由甘x-甘x挂车主齐某赔偿席某房屋损失x元,赔偿席某房屋以外的水某、水某、花园、树木、院落等损失x元;二、上述赔偿款共计x元限2011年9月30日前一次付清;三、席某不得私自扣押车辆。

经本院审查,双方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彭荣军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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