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荥阳市开源煤矿。
法定代表人戴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谢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富堡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某。
委托代理人孟某,蒲英杰。
上诉人荥阳市开源煤矿与被上诉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富堡煤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7)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荥阳市开源煤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谢某与被上诉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富堡煤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某、蒲英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7)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张磊
审判员马婵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扬